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快手“**”直播间与王某某相识,哄骗王某某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后李某甲编造自己生病、为亲人治病、处理父亲丧葬事等各种虚假理由,多次骗取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44,92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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