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里**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2015年5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2日晚,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白塔岭振伟旅馆内,被告人李某某以将被害人王某甲名下的高尔夫轿车租借给云天海湾假日酒店为名开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崔某某用于借款20000元。经认定,被害人王某甲名下的高尔夫轿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索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洋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8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单行材料二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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