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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421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民生东路**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7月11日被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诈骗,2020年11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11月25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当过兵,认识沈阳军区副司令“高叔”和吉林省公安厅“郑厅长”等人物,通过虚构自己母亲病逝、能帮助被害人何某某的父亲办理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等事实,先后39次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共计7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7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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