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天祝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该信用卡资金,自2O19年8月13日起开始逾期,至2020年4月22日透支金额96640.42元。在此期间,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催还透支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偿还透支本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斌
检察官助理:尚发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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