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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中专毕业,系焦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经范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古某某。2020年4月26日,李某某与古某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加盖焦作市**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李某某为该公司法人),约定李某某为古某某销售宝马530Le豪华型黑色轿车,销售价为43万元,于2020年5月3日之前提车,古某某向李某某微信支付1万元,转到李某某个人光大银行卡24万元,共支付该车预付款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古某某支付宝马530le豪华型黑色轿车,后将自己与古某某联系的两个手机号码均转移成呼叫转移,使古某某联系不上自己,并逃匿至深圳,经查,古某某支付给李某某的预付车款25万元,李某某全部用于网易彩票平台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充值记录截图、提现记录截图、网易彩票APP截图、汽车销售合同、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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