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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濮阳市城区,以能够帮助疏通关系释放因打架斗殴被拘留的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损失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出具居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出具的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艳蕊

检察官助理:颜  云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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