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抖音”APP上看到被害人石某某想要买口罩,遂以卖口罩为名与石某某联系。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37000元,在诈骗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诈骗得来的37000元口罩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以假冒房东对外租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