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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052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于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至7月14日,被告人李**以给被害人贺**和陈**抱养的婴儿办理陕中附院出生医学证明为由,先后分5次骗取贺**人民币****元,被告人李**通过办假证人员办理了假出生医学证明,后陈**拿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上户口事宜被民警识破。2020年7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李**主动退还被害人被骗财物****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伟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卷宗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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