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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郭方庄村,现住址: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大古堆前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8年9月1日期间,李**谎称以开办八八办事处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不起招聘医生工资为由,伪造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刘**本金人民币46万,案发前李**已归还刘**人民币26.1万元,剩余人民币19.9万元至今未还。

2、2018年07月07日,李**以向孙**借款为由骗取孙**人民币6万元,承诺2018年9月7日之前还清借款,后李**失联。

3、2018年5月10日,李**用伪造的八八办事处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借条上盖章作抵押,李**骗取朱**人民币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九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8638847)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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