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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7********,拉祜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虚构云南籍已婚女子鲍某某的身份为缅甸籍人员并冒充鲍某某亲属,将其介绍给被害人秦某甲,骗取72000元彩礼,包括40000元现金和32000元欠条。被害人秦某甲发现鲍某某的真实身份得知被骗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鲍某某、秦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32000元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部分犯罪数额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贻袁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5. 证人名单

 6.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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