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市**区**路**车站。因涉嫌诈骗2020年5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白天鹅大酒店,以愿意和被害人焦某某一起生活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