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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五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人员,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 27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有人在QQ平台上冒充明星易烊千玺,以粉丝返利活动为由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12岁)19900元,经查该收款二维码系徐某甲、牛某甲用虚假方式注册营业机构办理的银行收款二维码,徐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常某某夫妇指示将其中被害人10000元转款转账至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牛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牛某乙指示将其中被害人6000元转款转账至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银行卡;2.书证:相关书证;3.证人徐某甲、王正、牛某甲、常某某、徐某以、牛海龙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按照他人的指使从自己银行卡上转账出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百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兵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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