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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被捕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村**里**号**。2012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至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连信”聊天软件上虚构昵称为“张某某”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交友,随后,二人添加为微信好友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李某某以没有生活费、治病急需医疗费、回家需要路费、京东和支付宝等账户被冻结需要存钱进去才能解封等理由对刘某某实施诈骗,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在此期间,为进一步取得刘某某信任、使诈骗更加顺利进行,李某某还分饰“张某某父亲”、“支付宝客服”两角对刘某某进行哄骗、诱导。经统计,李某某共诈骗刘某某人民币277955元,已归还人民币57055元,实际所得为人民币220900元。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手机、银行卡、驾驶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蓁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全案证据材料陆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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