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街道办事处**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利用其经营的“君临房地产经纪中心”,采取虚构房屋出售、合伙炒房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现金共计519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租赁豪车及个人挥霍等。
1、2018年2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君山区荷杏花园小区8栋604室业主“黄某某”委托其出售该房屋,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其伪造的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房款和物业管理费共计154600元。
2、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被害人沈某某以53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君山区亚龙世纪嘉园4栋204室,并向业主欧某某支付了首付款150000元。后欧某某要求沈某某一次性支付购房尾款3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帮沈垫付200000元,并带领被害人沈某某从蒋某某手中借款10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尾款。被害人沈某某按李某某要求将该100000元转至李某某银行账户,李某某收到后未将该款支付给欧某某而是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3、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君山区御景园小区19栋301室业主要出售该房屋,转手即可赚取110000元,想和被害人许某某合伙炒房,并向许出示了其伪造的下家支付购房定金的收据,被害人许某某同意并向李某某支付了投资款200000元。李某某收到该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4、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将其从金立达租车行租赁的湘A771MK保时捷迈凯SUV抵押给鸿富二手车行的周某某,骗取周某某现金95000元。后李某某家属归还周某某现金3000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地铁西塱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合同、收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薛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被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尹文烨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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