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厂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甲从孙某某处以每月300元的价格租赁吉祥手机号码“1385308****”。2016年8月份某日,李某甲谎称将该手机号码卖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7年春天,该手机号码被孙某某正常出售给他人并过户。
2.2016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在菏泽市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000元。
3.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在菏泽市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人民币共计9000元。
4.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在外地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晁某某人民币8000元。
5.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在菏泽市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在菏泽市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9000元。
7.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在菏泽市车管所有关系,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犯罪7次,共计涉案价值人民币5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2.欠条、保证书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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