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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皮”),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85********,汉族,安徽省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黟县******村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6月9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晚,杨某某(已判决)利用被害人张某某找其借钱之机,组织董某某、缪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决)和被告人李某甲在合肥市瑶海区隆岗大酒店旁一浴场棋牌室与张某某推牌九赌博,李某乙购买了假骰子,并和李某甲利用假骰子使张某某输钱,董某某、缪某某予以配合。因张某某无钱支付,杨某某等人让张某某写了13万元的借条给董某某,董某某将借条交给杨某某。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杨某某、董某某、缪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修忠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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