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大刘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以办理王*和王**的两个孩子从刘口小学转学上民三小学为由先后分两次共诈骗王*、王**8500元钱,经王*、王**姐妹二人多次索要后,至2019年11月27日,李**退还4250元钱。案发后,剩余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郭**、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王**的陈述;4。被告人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1833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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