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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为王某甲丈夫办理社保和低保,骗取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用于个人花销。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为王某甲邻居办理低保,骗取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用于个人花销。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为王某乙儿子办理入伍,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200元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乙、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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