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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村**社**号,现住址:新疆焉耆县**路**号院**号。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至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焉耆县宏大润发超市担任收银员期间,通过收银机测试出5张焉耆县宏大润发超市储值卡的号码及余额并记录后,辞去宏大润发超市收银员一职。2020年9月20日至10月4日期间,李某某先后多次指使婆婆王某某、丈夫龚某某、同乡何某某分别使用其就职期间测试出的5张储值卡在宏大润发超市消费共计6579.7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陈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7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朝宏

检察官助理:马晓琼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焉耆县;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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