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晓燕),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暂住六安市裕安区***路****派出所南侧拆迁工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区****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7日、同年6月22日决定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至4月27日、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谎称其叔叔认识六安军分区吴司令,可以帮忙介绍拆迁工程,后多次使用手机变声软件冒充自己的“叔叔”给杨拨打电话,并编造金寨武装部拆迁、六安五牌里军分区拆迁等工程、旧房拆迁置换新房、为杨某某女儿安排工作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杨某某工程保证金、房款、报名费等财物共计462030元。
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一拆迁工地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从其住处将查扣的现金9033.5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账目统计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手机录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叁册,手机录音、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贰张,随案移送扣押物品若干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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