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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1日,南阳市**镇村民被告人李某某在方城县**厂工地干活过程中,因工地安全措施不全导致其腰椎骨折住院,先后在方城县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蒲山医院住院治疗,工地负责人支付了其住院费用。2017年底,工地负责人与李某某达成和解,自愿支付其40000元后续治疗费。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李某某在明知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情况下,谎称其在收粮食时摔伤,先后4次骗取医保金额共计10110.43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函、追偿通知书、民事调解书、住院病历资料及费用清单、医保报销票据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国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刘雅兴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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