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洪洞县**镇经营**水果超市。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借款用途、房产重复抵押、高息借贷等方式,先后向席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等22人骗取借款2485000元钱。其后,支付被害人席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等人借款利息294250元;归还被害人杨某某借款50000元,归还被害人贾某某借款30000元;以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楼抵顶归还被害人杨某某款2300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际骗取1880750元,其中部分用于归还其邮政储蓄贷款,一部分用于打彩票支出,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至今未退还各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为躲避债务而潜逃,2015年7月14日,洪洞县公安局将其上网追逃。2019年11月7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水果超市期间,明知自己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多次编造谎言、虚构借款用途,以房产重复抵押、高息借贷等方式,骗取多人借款,累计数额为1880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永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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