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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1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丰县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现住江西省南丰县**,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南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系聘任制书记员)的身份,多次虚构可优先办理执行业务、可低价购买法院查封拍卖的房产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申请解除失信人员黑名单需要交纳诉讼费、执行费,诈骗了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8848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房产(位于南丰县琴城镇国际花园小区),诈骗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44000元。

3、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轿车,诈骗了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6000元;同年11月,李某某又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房产(位于南丰县琴城镇盱江花园小区),诈骗了徐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轿车,诈骗被害人邬某某80000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房产(位于南丰县琴城镇滨江一号、国际花园、盱江花园、未来城小区),诈骗了被害人付某甲、付某乙共计人民币170000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房产(位于南丰县琴城镇国际花园小区),诈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540000元。

7、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优先执行返还涉案资金但需交纳材料费、家属安置费,诈骗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6000元;不久后,李某某又谎称可低价购买法院查封后拍卖的房产(位于上海闵行区畹田路100弄),诈骗了杨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房产(位于南丰县琴城镇轻纺城小区),诈骗了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9、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南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后拍卖的房产(位于南丰县琴城镇轻纺城小区),诈骗了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370000元。

10、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通过熟人办理房产证,诈骗了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40000元。期间,李某某谎称可优先执行返还涉案资金但需交纳房产评估费,诈骗了黎某某人民币15000元。

11、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优先执行返还涉案资金但需交纳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诈骗了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2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丰县人民法院工作证、执法证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赖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898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平

崔 晶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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