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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长治市某陵园(已退休),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住长治市潞州区某小区。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梁某某谎称其能够办理**能源的工作,取得了梁某某的信任。2018年12月21日在长治市潞州区某厂家属院被害人梁某某的家里,李某某以给梁某某的儿子梁某某办理**能源工作为由,收取梁某某现金5万元整。后未办理工作,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谎称能够办理自来水公司或热力公司的工作,在长治市潞洲区常青街道办事处家属院陈某的二姨陈某某家中,收取陈某现金3万元整。后未办理工作,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作案两起,诈骗数额共计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收条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陈某陈述;证人陈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乃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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