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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本市哈西里烟市**号**门**内,以一张所有权名为王某甲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474****

2.案卷材料3册、房屋所有权证1本、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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