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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台山市**镇**村**号,于2020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小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骗取杨某某、兰某某等八名被害人共计3175元,同年2月12日被民警抓获,缴获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某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兰某某、朱某某、余某某、马某某、关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立斌

检察官助理:陈浩宇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8份。

4.手机一台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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