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组**号,暂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路**。2008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1月16日止;2014年10月31日,因在假释考验期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列为网上追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抓获到案,同年7月23日,因假释考验期内逃跑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向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李某某与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李某某隐瞒自己网逃的事实,虚构身份,谎称自己叫李涛,以该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确定为网恋关系。
2019年,李某某以自己出车祸、父亲生病、自己患病等理由多次骗取王某某钱款,王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7****,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38787元,共计165812元。在骗取钱款后,李某某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材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隐瞒身份,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亓长惠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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