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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本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市姑苏区**花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以帮客户垫资过桥为由,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陆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后全部用于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事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在本市**路**银行内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人民币30万元,随即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事由,骗取被害人沈晨佳在本市**路**银行内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人民币30万元,随即用于网络赌博。 

3.2020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事由,骗取被害人陆文卓在本市石路**五楼办公室内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人民币30万元,随即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8月31日及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被赌博网站骗取钱款为由先后两次至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20年9月3日交代了赌资系自己诈骗所得。次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事实。

2021年1月 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凌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所得钱款已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娟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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