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二次;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已判刑)经事先商谋,在聚众赌博过程中采用特制的隐形眼镜和特制纸牌进行诈赌,欺骗参赌人员周某某均、朱某某、应某某均等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骗得现金人民币4万元,徐某某骗得现金人民币1.5万余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5万元。
二、赌博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经事先商谋,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室陈某某的房子内,招徕赌徒周某某均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2万余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徐某某已退缴诈骗所得人民币1.5万元和赌博所得抽头所得人民币1万元;陈某某已退缴赌博抽头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均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程草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卷(公安诉讼卷一卷;公安证据卷一册、公安认某某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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