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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贷款诈骗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7 ********,汉族,初中文化,**集团**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四矿**一区**号。2013年4月19日因赌博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6月13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29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6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路边张贴了代办信用卡的广告,被害人王某甲看到后联系李某某,李某某让王某甲新办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并告知王某甲自己用该银行卡可以从工商银行帮其贷款10000元人民币,王某甲办卡后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李某某。期间李某某借给王某甲10000元人民币。之后李某某用王某甲的银行卡和密码通过登陆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在“融e借”功能中向银行贷款88000元人民币,并将贷款从ATM机全部取出,未告知王某甲。李某某将880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2、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被害人王某乙购买到阳泉市矿区四矿小区的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30000元人民币。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欠条、银行明细、催收回执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霞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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