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2010年6月12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郭某甲智力不健全,哄骗郭某甲以零首付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大众牌朗逸轿车辆(价值人民币85111元),骗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8691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敲诈勒索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哄骗郭某甲将其贷款购买的大众朗逸车后,在沛县沛城镇**金融公司办公室内,用暴力殴打的方式逼迫郭某甲打了一张25000元的借条,后逼迫郭某甲带其到郭某甲家中索要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许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5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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