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捕前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南路**号**楼。 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招摇撞骗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杨某某在上西凤凰驾校学车时认识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系广元市公安局特勤大队的警察,骗取受害人杨某某信任后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差办案、单位公章丢失、微信限额不能取现到医院检查身体、买车、买手机等借口骗取受害人财物共22085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分别与王某某、昝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以没钱吃饭、买衣服、买手机等生活开销为借口骗取昝某某某现金3250元、王某某现金26668元。
2.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朋友梁某某要购买家具,让杨某某代为购买家具,称先付定金,收到家具后付全款。杨某某帮其联系向被害人卢某购买家具后,李某某决定购买价值13800元的家具,并向家具店老板付定金1000元,预留了其上西租住房为收货地址。同年4月8日,家具店将李某某所定家具拉至广元上西租住房楼下,李某某再次谎称家具尾款之后再结账,送货人员随即离开。当天,李某某将家具拉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甘泉镇***其女朋友庞某某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仿制警棍、警服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款依据等: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等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韩雪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计260页。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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