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2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部分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到工地务工,遂提供姓名“李福成”及其本人照片、出生年月等信息通过他人(另案处理)制作了一张虚假居民身份证,用于日常务工需要。
(二)诈骗罪部分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李福成”居民身份证,以“找对象结婚”为由和被害人苏某某谈恋爱,后虚构“侄子得***住院治疗需要借钱、母亲去世办葬礼需要借钱”等事由,多次骗走被害人苏某某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扫码合计人民币21084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730号401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华为”牌SLA-AL00型手机一部。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华为”牌SLA-AL00型手机一部、假居民身份证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林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鉴别居民身份证明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伪造身份证件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诈骗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张;
3.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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