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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行贿案)_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汉市硚口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硚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硚口区常码头爱之家二手车交易市场附近非法开设赌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打击,多次送予相关公安民警财物共计人民币26.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送予时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派出所**万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2.2万元。 

2.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送予时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大队**中队**刘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4.2万元。

武汉市硚口区监察委员会在办理万某某受贿案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的犯罪线索,并于2019年7月22日对其监察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电子档案、干部履历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刘某某和万某某职责分工有关情况说明、**大队工作职责、武汉市公安局政治部晋升警员职务的通知、武汉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的意见、接处警记录及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汝明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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