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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行贿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本科文化,2011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霍某某**镇**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12月被提名为霍某某**镇副镇长候选人,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14日任霍某某**镇政府副镇长,住安徽省霍某某**镇**街道。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时任霍某某**镇**村党总支书记的李某某被被提名为霍某某**镇副镇长候选人,2017年2月13日,李某某当选为**镇副镇长。李某某为感谢丁某某(时任**镇党委书记)在其当选**镇副镇长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同时为了日后工作中获得丁某某的关照,于2017年春节前后、2018年春节分3次送给丁某某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露

检察官助理:杨国宏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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