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5〕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全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建筑商,住全椒县襄河镇**路**号(户籍地为全椒县**市**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院反贪局侦查终结,2015年10月23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全椒县承接工程及为亲属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曾分五次合计送给原**局局长某某甲人民币13万元现金。
1.2002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姐夫张某某以办厂名义从全椒县**镇**村**队购买了一块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由于集体土地不符合开发商品房条件,李某某请时任全椒县**局副局长某某甲帮忙。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送给某某甲5万元现金,某某甲收下了。在某某甲的帮忙和关照下,这块土地的相关手续得以成功办理。
2.2008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挂靠全椒县**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承接了**局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楼工程。李某某为了能够在**小区后续三栋楼工程招投标方面给予关照,同时在**楼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把关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关照。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某某甲家里送给某某甲3万元现金。
3.2008年左右,全椒县政府对全椒县高速公路道口实施拓宽改造工程,**局局长某某甲负责该工程。被告人李某某挂靠全椒**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了该工程,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帮忙和关照,并希望通过某某甲的关系能够多承接工程,在该工程的工地上,李某某送给某某甲1万元现金。
4.被告人李某某姐夫张某某(原**局职工)病故后,李某某请时任县**局局长某某甲帮忙给其外甥张某甲(张某某儿子)在县**局安排工作时优先解决给予关照。2010年中秋节前夕,在某某甲的家中,李某某送给某某甲3万元现金,在某某甲的帮助下,张某甲被安排到全椒县**局下属**镇土地所工作。
5.2011年国庆节期间,某某甲儿子结婚。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感谢某某甲之前在**小区和**队拆迁工程以及为张某甲安排工作等方面上给予帮忙和照顾,以礼金的名义送给某某甲1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底册、工程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15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手机:1350555****。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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