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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行贿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14号

平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41970********,汉族,大学文化,北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青岛市市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5日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12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市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9月27日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7年3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青岛**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期间,为给王某某谋取变更强制措施、出所就医等不正当利益,通过私下约见或单独与史某某会面等手段向史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请托,先后六次送给史某某人民币共计26.5万元及两张面值1000元的海信商场购物卡共计0.2万元。

1、2017年3月初,李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附近送给史某某现金1万元。

2、2017年4月,李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附近送给史某某现金10万元。

3、2017年7月下旬,李某某在史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史某某现金5万元。

4、2017年中秋节期间,李某某在史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史某某现金0.5万元。

5、2017年12月初,李某某在史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史某某现金10万元。

6、2018年春节前后,李某某在史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史某某两张面值1000元的海信商场购物卡,共计0.2万元。

(二)2012年至2018年11月,李某某为获取案源、过问案件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青岛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9.2万元。

1、2012年,周某某在办理青岛市**厂厂房拍卖案件中,以需要出具职工安置的特别说明等理由向该厂负责人徐某某推荐李某某担任律师,徐某某根据周某某的介绍,聘请了李某某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万元。2013年10月,李某某为感谢周某某,送给周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2013年11月,李某某代理了**区法院审理的隋某某与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5月,李某某送给周某某人民币1万元,委托其向主审法官打招呼。后周某某向主审法官张某某打听了案件情况。

3、2014年8月,市北区法院受理了褚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及其公司财产一案,周某某作为办案人,将魏某某公司在**区***路**号**广场的房产依法执行。但承租人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房屋漏水等理由向市南法院起诉,导致褚某某无法得到执行案款。后周某某向褚某某介绍了李某某,让李某某帮忙协调市南法院的办案法官。后李某某向市南法院办案人赵某某打招呼。期间,褚某某送给李某某人民币1.6万元。2018年4月,李某某为感谢周某某,送给周某某人民币0.5万元。

4、2015年初,市北区法院受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申请执行栾某某、王某甲等人财产案,周某某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同时,王某甲在市南区人民法院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栾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周某某介绍,王某甲聘请李某某作为代理人。2016年11月,李某某为感谢周某某在案件办理和案源介绍上的帮忙,送给周某某人民币6.4万元。

5、2018年11月,青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找到公司法律顾问李某某,请李某某帮忙协调尽快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给予李某某1.5万元用于处理关系。后李某某找到了周某某,请其帮忙办理,并送给周某某0.8万元。后经周某某帮助,在王某乙还款后即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表、委托书、王某某等案件相关材料等证明李某某的身份、接受委托及向史某某、周某某行贿的事由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李某某为给王某某谋取变更强作措施、出所就医等不正当利益向史某某行贿人民币26.5万元及0.2万元海信商场购物卡的事实、及为获取案源等不正当利益向周某某行贿9.2万元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李某某为给王某某谋取变更强作措施、出所就医等不正当利益向史某某行贿现金26.5万元及0.2万元海信商场购物卡的事实、及为获取案源等不正当利益向周某某行贿9.2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5.9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耀华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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