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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街**排**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至2015年间,身为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丙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95520.17元,价税合计657403.42元,北京*丙商贸有限公司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2364596.39元,价税合计16273987.73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斌峰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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