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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号,住户籍地。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因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故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故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5月14日设立故城县**制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多次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9份,共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55000元。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

1、2018年10月18日、19日,向邵阳市*甲皮草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237586.22元,税额合计38013.78元,价税合计275600元。

2、2018年10月21日,向邵阳市*乙皮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209568.96元,税额合计33531.04元,价税合计243100元。

向邵阳市*丙皮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89856.03,税额合计30376.97元,价税合计220233元。

3、2018年12月25日,向梁山**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69000元,税额11040元,价税合计80040元。

4、2018年12月31日,向盐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344827.6元,税额合计55172.4元,价税合计400000元。

5、2019年1月8日,向大名县*甲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0517.24元,税额14482.76元,价税合计105000元。

6、2019年3月21日,向高碑店市*甲服装加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0396.55元,税额14463.45元,价税合计104860元。

向高碑店市*乙服装加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9094.83元,税额14255.17,价税合计103350元。

7、2018年12月26日,向河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1517.24元,税款13042.76元,价税合计94560元。

8、2019年3月25日,向大名县*乙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4827.59元,税额15172.41元,价税合计110000元。

向大名县*丙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4827.59元,税额15172.41元,价税合计11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共计1592019.85元,税额共计254723.15元,价税共计18467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郑某某、赵某某、郜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建华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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