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二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镇**街道**组,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31日被网上追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6月26日期间,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在无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价税合计)6.2%的比例收取“开票费”,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介绍,向江西省都昌县**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票号为:00296219-00296234),票面销售额1599316.16元,增值税税额271883.84元。江西省都昌**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271883.84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福建省福州**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号为:00296238-00296240、00298881-00298886),票面销售额854700.73元,增值税税额145299.11元。福建省福州**服装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145299.11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江西省广丰县**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票号为:00298887-00298905),票面销售额1899188.03元,增值税税额322861.89元。江西省广丰县**服饰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322861.89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江西省万载县**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号为:00298375-00298384),票面销售额999572.75元,增值税税额169927.41元。江西省万载县**制衣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169927.41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湖北省监利县**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号为:00298385-00298414),票面销售额2998717.79元,增值税税额509782.16元。湖北省监利县**制衣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509782.16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厦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号为:00298365-00298374),票面销售额998290.87元,增值税税额169709.43元。厦门**限公司已将该税额169709.43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厦门**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0296191-0296194),票面销售额370803.40元,增值税税额63036.60元。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63036.60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厦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票号为:00296195-00296198、00296200-00296210、00296235、00298906-00298915),票面销售额2349572.44元,增值税税额399427.35元。厦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399427.35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福建漳州**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00296237-00296237),票面销售额142628.98元,增值税税额24246.93元。福建漳州**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24246.93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向湖北联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5份(票号为:00292611-00292615),票面销售额462959.40元,增值税税额78703.10元。湖北联州**有限公司已将该税额78703.10元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
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得开票介绍费1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缴纳80000元,此款暂存于涟水县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涉案发票抵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证言;
3.同案关系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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