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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山东省邹平县**镇**村。2004年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11月26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我院批准,由高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罪犯王**自济阳县**农副产品加工厂(实际经营人不详)为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涉税金额计人民币64919.47元,已抵扣税款计人民币64919.47元。

2、2012年12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罪犯王**自济阳县***加工厂(实际经营人不详)为青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涉税金额计人民币207995.4元,已抵扣税款计人民币207995.4元。

3、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份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自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青岛***有限公司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张。其中,伙同罪犯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20张,被告人李某某单独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42张,总共涉税金额人民币805112.92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805112.92元。

4、2013年2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罪犯王**自惠民县***公司为青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涉税金额计人民币129977.2元,已抵扣税款计人民币1299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票认证抵扣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青岛***有限公司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中介绍,多次为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共计1208004.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换押证一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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