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3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杨某甲与杨某乙(二人均已判决)冒用他人身份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注册成立了秦皇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甲联系冯某某(已判决)为其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冯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寻找买家。2016年1月底,李某某将买家提供的新疆喀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票信息转发给冯某某,冯某某又将该信息转发给了杨某某,后秦皇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新疆喀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173份、税价合计17299870.11元、税额2248983.5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由杨某某等人送到冯某某处,冯某某派人送到李某某处,李某某又交给买家,买家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312555元的开票费用。李某某得款后支付给冯某某293000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9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家税务局的调查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钢
检察官助理:郭海燕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款19555元。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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