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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单位:唐山**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55********,单位地址:乐某某**镇**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6********,系被告单位唐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53********。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2********,汉族,中专文化,现任唐山**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乡**村**组,现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被告单位唐山**贸易有限公司为了取得煤炭销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和唐山曹妃甸****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业务的情况下,经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由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从唐山曹妃甸****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2711484元,税款合计4752950.67元。被告单位唐山**贸易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好处费共计2451800元。2016年10月,被告单位唐山**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并抵扣了税款475295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梁某某、李某、黄某某、居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没有实际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实施了上述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唐山**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作

                  2019年1月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李某某电话:15383952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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