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57********,汉族,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群众,开封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住河南省开封市**路**号**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陈某某实际控制开封市*甲有限公司、开封市*乙有限公司、开封市*丙有限公司、开封市*丁有限公司、汝南县*甲有限公司、汝南县*乙有限公司、汝南县*丙有限公司、汝南县*丁有限公司,李某某为上述8家公司的财务总监,在陈某某指使下为全国众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18年4月,汝南县*甲有限公司向泉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税额137931.03元;2018年7月,汝南县*甲有限公司向泉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税额137931.04元;2020年2月,开封市*丙有限公司向莆田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税额85541.16元;2018年6月,开封市*乙有限公司向莆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税额146624.7元;2019年1月,开封市*丙有限公司向莆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额122993.09元;2018年5月,开封市*甲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丰泽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额234408.56元;2018年6月,开封市*丙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丰泽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税额110890.36元;2018年10月,汝南县*甲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丰泽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税额59835.72元;2017年12月,2018年4月开封市*甲有限公司向福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税额217730.75元;2019年7月,开封市*丙有限公司向福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税额60951.95元。以上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张,税额1314838.3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18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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