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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哈尔滨**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抵扣哈尔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税款,与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支付开票费用。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公司开具受票方为哈尔滨**电气有限公司,出票方为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人民币1,670,641.04元,税额人民币284,008.96元,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54,650.00元,税款予以抵扣。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五次向**公司支付开票费用共计人民币1,954,650.00元,扣除开具发票费用人民币58,639.00元后,程某某将余款以现金形式返还李某某。

2018年11月27日**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

经工作,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单位客户回单、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税收完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苏煜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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