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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辽源市**经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辽源市***经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于2016年7月22日,在与公主岭市**煤炭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该公司出具销项增值税发票3组,合计税额40429.5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在与瑞安市**商贸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该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组,合计税额84891.02元,申报抵扣税额83496.0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在与沈阳****建材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该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9组,合计税额290604.04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在与勃利县**煤炭经销处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该公司出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组,合计税额8492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位印章、发票领用簿、税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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