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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身份证号码3401021977********,汉族,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幢**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经营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联系上海**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592415.37元,税款合计100710.63元,价税合计693126元,发票代码310015****,发票号码0596****至0596****。得票当月,李某某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原肥西县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100710.63元。2018年9月6日,李某某以**公司名义补缴税款100710.63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肥西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认证结果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合计人民币100710.6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已补缴抵扣的税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德傲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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