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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刑一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村人,捕前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2007年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1月12日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已上诉,同日我院已提出抗诉,该案正处于二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交口县公安局商请太原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将本案移送交口县公安局管辖,该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7日交口县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闫(刑拘在逃)系河北老乡,二人合谋以煤炭交易的名义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联系宋(另案处理),让宋联系国有企业**煤电做“贸易合同”。宋联系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经煤炭运销分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后,由闫筹备出资的资金,闫、李某某以票面金额的4%-5%从上游公司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煤电按1-2元/吨的价格留取利润后,再以票面金额的7-8%卖给下游公司。李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

据太原市国税局出具的稽查报告,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邳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价税合计98398756.48元,进项税额14297255.07元。该发票均已认证并申报抵扣。开具给下游赞皇县**商贸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98653572.45元,销项税额1433427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稽查报告等;

2.证人证言:**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负责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瑞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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