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回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南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街**号**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昌市**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成立,同年12月20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李某某提供身份信息与罗某甲(刑拘在逃)在进某某税务局七里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开设税控盘。李某某在明知南昌**公司与农户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罗某甲提供农户信息,罗某甲、李某某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3000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共计29222345.6元。
罗某甲、罗某乙(刑拘在逃)负责联系受票方、确定开票费用、资金回流等。罗某甲、罗某乙、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南昌**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李某某仍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罗某甲、罗某乙采取公账转账,私账回流的方式,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南昌**纺织有限公司向晋江市**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服装有限公司、晋江**服饰有限公司、上高县**针织品有限公司、上高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上高县**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界首市**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8份,金额为32337803.5元,税额5497426.81元,价税合计37835230.31元,已抵扣2318456.69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昆明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497426.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29222345.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贰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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