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本科毕业,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51989********,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大学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20年6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恶意捏造并不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用来回倒账的方式,伪造其借款给鹤壁农林制药公司1200万元并实际支付的假象,并于2017年2月以鹤壁农林制药公司欠其钱款1200万元为由,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该起诉,并于2017年6月8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又陆续进行依据职权调查取证、两次质证、一次询问等司法程序,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新郑市龙湖镇**大学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授权委托书;
(3)情况说明;
(4)《起诉状》复印件一份;
(5)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及接收清单(2017)管立登字第01292号;
(6)2015借字第(12311)号《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7李某某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8质证笔录2份;
(9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函及对应的银行流水;
(10(2017)豫0104民初1446号《保证书》复印件;
(11询问笔录一份;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检查》复印件一份;
(1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17)豫0104民初1446号及缴纳罚款凭证;
(15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
(16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书;
(17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20362号民事判决书;
(1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4292号民事裁定书;
(19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悔过书各一份;
(20年龄证明;
2.证人张某某、张某锋、宋某某、姜某某、陈某丽、刘某洋、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室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共计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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